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一类、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其中:
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条例》还明确,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
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
国有荒地上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控制。
6月4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就起草的《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草地贪夜蛾、飞蝗、稻飞虱等16种农作物病虫害列入一类病虫害,并说明了这些病虫害确定为一类的四方面依据。以下为征求意见通知全文。
附件2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确定依据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列为一类病虫害:
一、是发生的广泛性。具有跨区域迁飞性、流行性、突发性、检疫性特点,特别是年发生面积或潜在威胁面积在2000万亩以上。
二、是危害的严重性。重发年份造成的产量损失或潜在产量损失达到30%以上。
三、是社会的关注性。事关粮食安全、产业安全、脱贫增收、社会稳定。
四、是防控的艰巨性。仅靠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地方政府难以及时有效控制暴发危害,需要农业农村部协调指导和组织控制的。